新华体育百科中心详情

【集合】物权篇学习笔记3——物权变动及其法律规则

2024年07月01日 新华体育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所谓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失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在现实生活,物权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之,某一特定物上物权的发生或设立物权的转让物权内容的变化以及物权因某种原因的出现而消灭,都是常见的现象。对此,法律必须加以规制,方能维护物的归属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从前手的角度看,继受取得又是物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物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物权的转让,从前手的角度观察,意味着其物权的丧失,是物权消灭的原因;而从后手的角度看,就是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传取得。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相对消灭与物权的传取得,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后者如设立变更及转让物权的契约行为,这是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物权法上所讲的抛弃,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抛弃物权,除须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并须抛弃对该物的占有或办理注销登记,始生抛弃的效力。

  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物权客体灭失等。物权法上所谓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物权的混同是否当然导致某一物权的消灭,我法律及法学理论上采取折衷主义,即当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因某种原因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原则上因混同而消灭,但如果其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其他物权则例外地不消灭;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于一人时,也适用相同的规则。

  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及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而致物权发生变动。

  从民法典第209224条等规定看,我立法上采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须有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要旨为①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②物权变动的发生,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③物权的变动仅需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为已足,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④既然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则物权变动之效力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因而也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言,至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委诸于公示公信原则。

  一般说,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类物权变动又称为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仲裁委员会在分割有不动或者动等案件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在执行程序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非因法律行为而的物权变动,虽不经公示即可生效并受法律保护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交付或者不动登记的物权人,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至第238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但法律通常对物权取得人的处分权作一定的限制,将完成公示作为处分其权利的前提要件。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继承人直接转让继承的房。

  不动登记是指不动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将不动物权的设定归属及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行为。不动登记,是不动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物权变动的处分要件;是家对不动进行行政管理课征税赋等的依据;是公示物权状况警示交易风险维护不动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不动物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以往采用的是房地等不动的分别登记制,这种体制存在许多弊端。物权法颁布时对此作了改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登记,由不动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家对不动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于2014年11月发布了不动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的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于2015年11月发布施行。根据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不动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登记机构,负责不动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根据民法典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登记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登记和发证四个步骤首先,由当事人向不动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1416条。其次,由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第三,由登记机构审核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并可在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看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第四,登记机构经审核,认为资料齐全合法,情况属实的,依法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不动登记簿,并向当事人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21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并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进行强制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也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应当依法受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修正后的华人民和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人民法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人民法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止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发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其具体适用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16218条的规定,不动登记簿,是登记主管机构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该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不动物权的证明书件。不动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登记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还对上述有关事项作有详细的规定。

  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权利。实施细则对上列各种登记的程序事项等均作有具体规定。依据各种不动登记的内容作用效力等的差异,可以将不动登记作以下分类①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移转登记注销登记。这是根据不动登记自发生到消灭的一般过程而作的分类。首次登记又称初始登记原始登记,是指不动权利第一次登记,即对未登记的不动权利首次办理登记。根据实施细则第26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办理不动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其他类型登记。除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办竣首次登记后,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不动的状况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权利人可以向不动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②不动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③不动权利期限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的;⑤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⑦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⑧有性质发生变更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移转登记通常又称为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是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的;②以不动作价出资入股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权利发生转移的;④不动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⑤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⑥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有不动份额变化的;⑦因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权利发生转移的;⑧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抵押权转移的;⑨因需役地不动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权利转移情形。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在不动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或权利已经消灭等情况下,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对原有的登记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①不动灭失的;②权利人放弃不动权利的;③不动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④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权利消灭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②不动所有权登记与其他权利登记。这是根据登记的权利为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而作的分类。根据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动所有权登记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又称他项权利登记,主要包括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不同的登记,申请人及其所需提交的材料等也有所不同。③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这是根据各种登记的作用的不同而对其他登记所作的分类。实施细则专设其他登记一章第五章对此作了规定。★预告登记是与正式登记相对应的概念。一般所讲的不动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而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发生不动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在理论上及外立法例上,预告登记又称为预先登记暂先登记预登记假登记。我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5条规定买卖不动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根据实施细则第858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预告登记①商品房等不动预售的;②不动买卖抵押的;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登记的,不动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不同的类型的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①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②债权消灭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更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构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能够彻底的终止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是对既有登记内容的改变。因此,更正登记必须在查明属实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异议登记是与更正登记相配套而规定的登记类型,它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是一种简便的临时的保护措施,目的在于便捷地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此外,实施细则还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有关程序性问题作有细致的规定。查封登记,是在诉讼程序,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涉案不动予以封存所作的登记。我物权法及民法典并未将此种登记作为不动登记的类型加以规定,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了这一登记类型并对人民法要求不动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轮候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失效及人民检察等其他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适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动物权的公示方式,自古以即为占有与交付。这是由于动的数量难以计数且交易频繁,若均要求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依一般生活观念和交易惯,现实占有某物而有所作为者,当然被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动物权的变动,也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外观。法律上遵从此一观念,因而确认了占有之所在即为动物权之所在的理念。我民法典遵从这一惯行规则,于第224条规定动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针对特殊动物权的变动问题,该法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法律人资料。★第224228条均属另有规定不过,关于交付和登记的在特殊动物权变动的意义如何,在理解适用方面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争议。通说认为,特殊动物权变动,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是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关于第225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问题,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说明的是,不动登记的公示方法由于有家行政力量的介入经过严格的程序并有文字记载,因此所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出入极,准确率较高。而占有与交付作为动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外形,其准确率较低,故往往还需考虑一些其他参数如有无权利凭证交易的场所交易的性质以及受让人有无过失等情况,以提高其准确性。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现实交付,必要的单证如发票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保险单等应附随交付,但单证交付与否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生效。现实交付也可采用委托交付托运邮寄与拟制交付如仓单提单票据等的交付。

  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三种形式①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动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先租后买或先借后质等情形,为其适例。民法典第226条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删除原物权法的依法二字②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典型情形为仓储物的交付。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的,负有交付义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③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出让动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的,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在让与担保和卖出租回或卖出借回等混合交易的情形下,有其适用价值。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动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登记和交付,是物权的一般公示方式,除此之外,还应承认存在着其他特殊公示方式或辅助的公示方式。一些家或地区法律上所规定的于动担保物上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明认方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动质权时须在存放质物的处所粘贴质押封条加锁,以票据设定质押时的背书等,均属此类。现今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而进行的电子登记成为物权公示的重要方法。我不动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也规定不动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皆属他主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不以对物有所有权为必要,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进行占有乃至盗贼对盗窃物的占有,皆可构成自主占有。另外,他主占有亦可经过向权利人明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变更为自主占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或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如所有权人留置权人以及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我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生的占有,有关不动或者动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如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对抗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主张,而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所有人请求其返还时,则应予以返还。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在善意占有,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严格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①在时效取得,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时效期间不同如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②动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取得占有时的善意为要件;③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而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为直接占有。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皆为直接占有人;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则为间接占有人。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间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所以占有的保护通常仅限于保护直接占有人。物权法上的诸多制度与规则需要借助间接占有的概念,如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如营业员对店内货物的占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占有人。

  这是以占有的人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独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同占有是指二人以上对物的占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在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求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是指占有人依照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与所有权取得类似,占有的取得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占有的原始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例如,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抢夺物的占有。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占有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并不要求占有人取得占有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占有原始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也可以是不动;占有取得人可亲自占有,也可由其辅助人占有;原始取得的占有,也不以直接占有为限。还应当说明的是,取得物的占有未必能取得其所有权。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与所有权的取得并无必然联系,是否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依法律的规定而确定。2占有的继受取得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次后取得的占有。占有虽然是一种事实,但现代各民法均承认占有具有移转性,可以继受的方式取得。占有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①占有的让与。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的让与须具备两项条件①占有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非依占有人的意思发生的占有转移,如物之窃取,可能发生占有的原始取得而不能发生继受取得。②须交付占有物。只有物的交付才能使受让人得以对标的物形成事实上的管领,这是后一占有成立的必要条件。与所有权的转移要件不同的是,对于不动占有的让与,也须有交付才能成立。②占有的继承。占有能否因继承而取得,有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占有人死亡,其占有的意思随之不复存在,其对物的管领也当然消灭,所以无继承性可言。肯定说认为,占有虽只是一种事实,但其有法律上的利益且不具人身专属性,故可以继承。现代各民法多采肯定说。对于占有转移至继承人的时间,通说认为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不要求继承人知悉继承事实的发生,也不要求继承人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或存在交付行为,更不需要作出继承的意思表示。可见,占有的继承完全系出于法律之拟制,与占有的让与须受让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显有不同。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是占有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占有期间与前占有人的占有期间合并计算,以享受取得时效期间计算上的利益。但占有人主张合并计算的,应当在享有前占有人期间利益的同时承继前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前占有人的占有存在瑕疵的,后一占有人应一并承受。如果继承人或受让人单独主张自己的新占有,则无须承受前占有的瑕疵。是否主张占有的合并计算,继承人或受让人有选择的权利。

  如果占有人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力与控制力不复存在,占有便归于消灭。对于占有物的管领力丧失之确定,须就具体事实并依法律规定及一般社会观念予以认定。至于导致占有人丧失管领力的原因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抑或自然力,是否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等,均非所问。但需注意的是,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管领力的丧失,须为确定的持续的丧失。如果仅是一时不能实行管领,或非出于自己意思丧失管领但仍能够在一定期间依法诉请追回的,则占有并不消灭。如质物留置物的返还问题当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支配力而致其占有消灭的,如果客体尚存,无妨他人再行取得占有。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强制力,也就是指法律为了衡占有关系各主体的权益而对其权利义所作的强制性配置。占有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占有人的保护,同时也须兼顾真正权利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占有的效力主要有状态推定效力权利推定效力时效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等。这里我们只谈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占有人的权利义。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法律所作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等规定。换言之,法律上直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无瑕疵的占有,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生的各种权利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最主要的效力。①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可以是依占有所表现的一切权利,不限于物权,也包括债权。例如,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或质权时,就推定其有所有权或质权;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借用权时,也推定其有该权利。但是,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抵押权,不在推定之列。②受权利推定保护的占有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但当他人提出反证证明其无占有的权利时,占有人负有推翻反证的举证责任。③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如债权人对于债人占有的动,得主张该动为债人所有。④受权利推定保护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⑤权利的推定,既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如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则物上的负担也应由占有人承受。⑥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例如,占有人不得利用权利的推定而申请权利登记。⑦权利的推定适用于动和没有登记的不动,已登记的不动则不发生权利推定问题。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有权占有人通常可依其权利寻求救济而不必借助占有保护的规定,所以这里只重点讲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该权利义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占有人基于占有物而发生的权利义;二是无权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义。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项1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按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恶意占有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以其权利推定的权利范围为限,并且只有当所推定的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时,才可在其推定的权利范围内为使用收益。如果被推定的权利本身就没有使用收益的内容,如质权留置权等,占有人则不能享有此项权益。2费用求偿权费用求偿权是在真正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有关费用一般分为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两种。必要费用是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避免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有益费用是指能使占有物增值的费用,如对占有物进行加工对房屋改建等。依据法理和各法律的通行规定,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都有权要求权利人偿还。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的,则不再享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因为依一般观念,取得收益者亦应负担其必需费用。二是对有益费用的求偿,以原物返还当时仍然存在的增值部分为限,如果增加的价值于占有物返还时已不再存在,则权利人即不再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一般说,恶意占有人仅对其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求偿权,而对有益费用则不得享有求偿权。对于必要费用的求偿,得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如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则只能依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我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或者动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或者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其只肯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其对占有人的保护水相对较低。3返还占有物的义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的义。但对于占有期间收取的孳息,立法上则通常区分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的处理。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权收益权,所以对权利人并无返还孳息的义;而恶意占有人所收取的孳息则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如孳息已因其过错而毁损灭失,则应偿还相应的价金。依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无论恶意占有人还是善意占有人,均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未区分占有的差异,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水较低4赔偿损失的义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也因占有的善意恶意而有不同善意占有人因为对于占有物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所以其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有较轻的赔偿责任,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既无法律上的根据,又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法律上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各法律均对其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对于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按侵权行为处理,应负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我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或者动,致使该不动或者动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或者动毁损灭失,该不动或者动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应区分适用范围和条件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现代社会虽然以公力救济为主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不及寻求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且权利如不马上进行保护以后将不能实现或实现显然有困难时,法律亦允许权利人以自助行为实行救济。占有虽不是权利,但亦得适用自力救济的规则。占有被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①自力防御权。又称为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自力防御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间接占有人既无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管领,自然也无自力防御的问题。②必须针对现存的侵夺或妨害行为而行使,对已过去的侵夺或妨害行为不得行使。③恶意占有人及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则其对于原占有人的就地追索或追踪取回,无自力防御权可言。②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被侵夺的占有物如为不动,占有人应在被侵夺后即时排除;被侵夺之物如为动,占有人可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但若以暴力夺回,通常仍为法所不许。2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停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其适用的情形与条件,与物权请求权的相应情形大致相同。相对于自力救济权而言,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公力救济权。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本权以及侵害人对于侵害是否具有过失等,均非所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等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作为对不同权益予以保护的两种制度,既有严格的区别,同时又可以协同发挥权益保护的效力。无权占有人,仅可依占有保护请求权获得一定的保护,而有权占有人则可根据条件而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的任何一种。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尤其在占有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占有之本权的情况下,但如想获得终局确定性的保护,则应选择物权保护请求权。我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或者动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虽然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占有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两种一是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的利益;二是因给付目的未达到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当合法占有人的占有被不法侵害后,可选择行使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或者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于一定条件下亦可二者并用。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或客体,学理上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占有仅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与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不符,故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肯定说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法律承认了占有这一事实状态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对其予以保护,占有也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当然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占有是否可以解释为权利,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事实上的权利,可推定占有人享有一种利益或法益,所以,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侵害合法占有者,皆应承担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比较而言,肯定说对法益的侵害说更为合理。我民法典第462条关于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第1条另参见侵权责任编关于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均已肯定了占有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一篇:【热门案例】抖音表q 抖音才3年 下一篇:【人物】做试管婴儿检查挂什么科室,生殖男科还是女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