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原告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的证据情况如何?
2. 法庭对家庭暴力认定结果如何?
3. 原告的离婚诉求得到法支持情况如何?
我们得到以下主要发现
一女性仍然是主要受暴群体,至少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两次之后才起诉离婚。
1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暴群体,在样本占比94.8。
2殴打是最普遍的家庭暴力形式。全部1073份判决书样本,殴打是最普遍的暴力形式,95.711027人的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实施过殴打或称家暴,其次是辱骂恐吓威胁。
3多数原告遭遇过不止一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遭遇两种及两种以上暴力形式的原告占全部总数41.19,同时至少有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两次之后才走上法庭起诉离婚。
二看不见的家庭暴力mdash;mdash;原告受害人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
案例证据有效性不足
原告提交了
证据一hellip;hellip;
证据二原告及父母祖父被殴打图片,拟证实被告多次实施家暴。
证据三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拟证实被告实施家暴,派出所制止也无效。
hellip;hellip;
法对证据认定如下hellip;hellip;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只有照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系被告打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只有报警登记材料,没有询问记录,不能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hellip;hellip;
mdash;mdash;2019鄂号
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超过半数提交了仅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例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但照片出警记录和医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公安机关的记叙不清或仅记录以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三听不到的家庭暴力mdash;mdash;家暴认定率极低,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正式的回应或定性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案例未认定家庭暴力
1被告在争执一时冲动直接或间接造成原告左颧部软组织挫伤的行为确属违法,公安机关已经对其进行告诫。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亦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mdash;mdash;2017沪号
2原告胡某提供的5月30日新村派出所110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镇市第二人民医门诊病历记录CT报告单相互佐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此次纠纷发生在诉讼期间,且双方发争吵和推搡系探望婚生子邹某2问题引起,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邹某1存在家暴行为。
mdash;mdash;2018赣07号
3本案,依照本调取旗公安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6份的内容,被告赵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长期积怨,多次辱骂原告,在酒后持刀恐吓威胁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侵害hellip;hellip;最终法庭并未对家庭暴力进行回应。
mdash;mdash;2020内0号
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在全部1073个案件,被法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有14的案件法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有3的案件从判决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6的案件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仍然没有认定家暴。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这样的反馈,相当于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
四离不掉的婚姻mdash;mdash;离婚得到支持的占比30,即使在法认定家暴行为的案件,仍有24不准予离婚。
案例认定殴打家暴,不予离婚
1在婚续期间,双方因琐事有争吵现象,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2014年和2016年原告曾向本提起离婚诉讼,均调解和好,现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一年时间hellip;hellip;驳回原告请求。
mdash;mdash;2017甘04号
2另查,本案原定于2018年3月7日下午开庭,双方在我诉讼服心等候开庭时,孙某出于私愤对刘某实施了殴打,我法警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发现收缴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后县公安局出警并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hellip;hellip;本认为,原被告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应该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hellip;hellip;但是被告仍然表达出愿意与原告同生活的愿望,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也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应不准予离婚。
mdash;mdash;2017沪0号
在这1073个离婚诉讼,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30.20324人。即使在法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66起案件,离婚支持率也只达到75.76,并不能完全准予离婚。在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家暴的案件,仅有10准予离婚;如果被法庭认定了互殴或被告殴打行为,那么离婚的支持率也可以上升至超过40,部分是因为互殴及殴打可以某种程度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但若法庭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家暴仅仅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则支持离婚的比例仅有26.5。在抽样仍然出现多起认定了家庭暴力或殴打却不予离婚的案件,使原告处境更加艰难。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我们认为,在持续推进反家暴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的同时,从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法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人民法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下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证据的固定
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协助符合条件的报案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反家暴法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证明材料,加强证据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义
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考虑与际前言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3.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加强法官的自主性
人民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调取资料或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举证认证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可向法书面申请,请求其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事实存疑时,法也可以自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5 将反家暴法明确纳入法官业培训范畴
不断提高法官对家暴本质和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操处理技能。
欢迎下载并阅读报告全文!
darr;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darr;
下载链接
提取码1234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北京市千千律师事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心自成立之日起就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法律援助目标。26年,机构面向全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办理典型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反家暴项目试点举办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培训研讨会送法下乡进社区入校园进企业,持续参与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完善。2013年8月,千千组建了反家庭暴力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工作组。2014年8月,千千发起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截至目前,该团队已吸纳全十几个省区市的30名志愿律师加入,为上百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了无偿法律服和法律帮助。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所研究团队由关注性别暴力等妇女权益问题的伙伴们组成,成员包括专职研究员自各大高校的实生和线上线下的志愿者,是一个涵盖法律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统计和传播等多学科跨专业的团队。团队基于千千律所的工作实践选择研究议题,通过翻译和引介前沿论点总结本土实践经验开展独立研究,参与千千的政策倡导行动研究和公众教育工作,促进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欢迎更多伙伴加入我们!
本报告撰文作者为黄诗雨李汾芸夏天咏沂按姓氏笔画排序;赵浦忻全程参与了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过程并对报告进行了校对;拜睿雅为数据统计提供了支持;王维真为数据抽样提供了支持。欢迎各位对家庭暴力话题感兴趣的朋友引用并注明出处。本报告摘录皆引自各地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了具体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