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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最新护士法律法规

2024年06月21日 新华体育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华人民和护士管理办法,其是由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内容包括总则 , 考试, 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华人民和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第206次常会议通过。由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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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模式,增加护理服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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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人员在执业活动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华人民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参考资料源网络护士条例

  按实际情况,华人民和的护士相关规定华人民和护士管理办法

  华人民和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七条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华人民和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华人民和护士管理办法,其是由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内容包括总则 ,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5最新护士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

  获得高等医学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华人民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护士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1护士执业,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能力和学术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能力和学术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参与公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目前还没有出台护士法,只有以下这个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专业课程学,包括在教学综合医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权利和义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能力和学术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参与公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进行护理临床实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专管理条例华属人民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名称 华人民和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七条 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华人民和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华人民和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了解 自己的职责的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的知识及专业团队的规回范和要求

  2熟知答 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3明确 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4自觉 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课程设置

  1我的卫生法体系

  2护理法的范畴

  3护理安全的概念

  4护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我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器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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